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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痴 > 西部生命说法 > 第47章完结

第47章完结

奖金5000元,一审判决张建伟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过低;刘元举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及律师费,一审判决仅支持了一部分不知根据何在。说实在的,本案现在己经终审判决,但至今我仍不清楚本案的经济损失数额和律师费法院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这就是己经有人提出的法院判决内容应透明的问题。

2003年12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张建伟聘请的二名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庭审中,我对张建伟的上诉理由提出了充分的反驳意见,我强调指出:一审判决已定张建伟的行为已构成对刘元举著作权的侵犯,并判决张建伟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是正确的,应依法予以维持。张建伟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我特别论述了:张建伟的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而是剽窃行为。剽窃与合理使用是有本质区别的,所谓剽窃,是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以或多或少、或原封不动或改变形式的方式,当做自己的作品发表,本质上是一种不劳而获。而合理使用,是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在本案中,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果符合这一规定,就是合理使用,否则就是剽窃。我还指出:张建伟提出的系职务创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创作方承担的主张,不仅自相矛盾,而且没有根据。既然没有侵权不承担责任,又何谈由委托创作方承担责任呢?按照张建伟的逻辑,就是他没有侵权,也没有责任。要有责任,也不是他的,而是委托创作方的,不知道这是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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