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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完结

ip;…”本案被告剽窃了原

告《西部生命》一书的内容达60余处,依法应承担上述民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根据这一规定,原告在请求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额中包括为此诉讼所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

在开庭之后,张建伟通过审判员向刘元举再一次表示了愿意对本案进行和解,刘元举考虑再三,表示了同意。张建伟第一次亲自给刘元举打了电话,他们约定由双方的律师具体协商。在经过几次通话后,还是没有谈到实质问题,最后我给对方律师打电话,寻问其究竟是什么意见,对方终于提出:张建伟使用了刘元举的著作没有经过刘元举,这显然是不对的,张建伟要向刘元举道歉,但是,刘元举给媒体说了那么多伤害张建伟名誉的话,是不是也得给张建伟道个歉呢?我听了之后,感觉到对方根本没有和解的诚意,但我还是把对方的意见转告给刘元举,刘元举当然不能接受。我们把这一情况向审判员作了通报,我们只能等待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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