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生命》说法(6)
至于被告提出在创作《蝉蜕的翅膀》一书过程中,己经通过组织向刘元举通报过使用其作品情况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秒,蟑\节^暁+税+旺+ -罪_欣+漳·洁?埂+鑫!哙?而事实上,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向刘元举通报过张建伟要使用《西部生命》。刘元举从未同意,也未通过他人表示同意张建伟使用《西部生命》一书。
三、虽然被告张建伟在《蝉蜕的翅膀》一书的引用参考文献中,列举了《西部生命》,但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著作权,不能掩盖其剽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列举了十二种情况。而被告的行为与这十二种情况都不相符,因而不属于合理使用。他既不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不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E¨Z\小!税?王! _哽/歆_罪?筷/因为被告的《蝉蜕的翅膀》一书是报告文学,报告文学的基本要求就是要真实,不能虚构。被告写的是秦文贵的事迹,秦文贵对西部当然有他独特的情感和感受,而被告在用报告文学写秦文贵时,却把原告对西部的情感和感受移植到了秦文贵身上。作者写文章是一个创作过程,创作,需要时间和独立的构思,并运用技巧和方法通过文字来反映自己的特点和个性。虽然有时也难免引用他人文章,特别是为了说明问题,论证观点时往往要引经据典,但绝不像被告这样,把《西部生命》散文集作者的独特感受中最精华的部分照搬到自己的报告文学中去,这不是为了说明某个问题,不是合理使用,而是典型的剽窃。
虽然被告在《蝉蜕的翅膀》一书的引用参考文献中,列举了《西部生命》一书,但这种列举并不能使读者区别出哪些内容是刘元举《西部生命》一书的内容,而非被告的创作,仍会使读者误认为都是被告的创作。被告的这种列举实际上是在掩人耳目,这对被告构成剽窃,没有任何影响,难道声明偷窃了别人东西的人,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吗?如果照此逻辑,只要把别人的作品列在参考文献中,就可以任意照搬别人的作品,哪个情节精彩,就用哪个情节,哪个片段对自己有用,就用哪个片段,那岂不真成了天下文章一大抄了吗?还何谈文学创作和著作权保护?真正的合理引用,不仅要注明所引文字的具体出处,还应把所引用的文字加上标注作为区别,而且还必须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或为了介绍、评价某一作品而适当引用。\第¨一/看?书?旺· ^嶵¢芯*章+洁_更-歆\快!
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在引用参考文献中,对《西部生命》的列举与他实际剽窃的地方也不尽一致。如他列举了《西部生命》第3至9页“从渤海到瀚海”,可他并没有引用其中的文字,他有几处剽窃了《西部生命》122页之后的“忧郁的敦煌”的文字,却在参考文献中没有列举。这也足以证明他是在用参考文献来掩盖其剽窃的真相。同时,他把《西部生命》从第3页至第102页都作为参考文献,实际上是把《西部生命》任意剪裁,为我所用。被告在引用《西部生命》内容时,只有一处注明是刘元举的,其余都没有注明,其给读者的印象只能是除了注明的之外,都不是刘元举《西部生命》的内容。所以,被告虽然在参考文献中列举了《西部生命》,但其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而完全符合剽窃的构成要件,所以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被告在《蝉蜕的翅膀》一书中引用《西部生命》一书的部分内容时,虽然有5段文字计1000余字注明该段文字是一位作家的“描述”或者“说”的,并改变了引用文字的字型和字号,但却没有指明作者的姓名及作品名称,这种引用方式,仍然不能让读者了解所引用内容的出处和作者的身份。这仍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四、被告张建伟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 承担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hell